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问答
近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出于防疫需要不少小区被封闭,导致不少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针对疫情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现汇总如下,谨供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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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如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如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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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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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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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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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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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i.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ii.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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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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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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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致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可否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
答:可以。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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