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
根据日本《酒税法》(日文为“酒税法”),酒类指酒精度达1%的含酒精饮料,亦指溶于溶液后使该溶液酒精度达1%的粉末状固体。酒类分为发泡性酒类、酿造酒类、蒸馏酒类及配置酒类四个大类,各大类具体所包含酒类如下:
(1) 发泡性酒类:啤酒、发泡酒及其他具有发泡性的酒;
(2) 酿造酒类:清酒、果酒及其他酿造酒;
(3) 蒸馏酒类:蒸馏烧酒、威士忌、白兰地、原浆酒及烈性酒;
(4) 配置酒类:合成清酒、甜料酒、调味果酒、利口酒、粉末酒及杂酒。
- 酒类零售业
酒类零售业(日文为“酒類小売業”)属于酒类贩卖业的一种,指经营酒铺、酒坊、烟酒店、便利店、超市、折扣店、网店等卖酒店铺,并以一般消费者个人、餐饮店经营者、点心等制造业者、酒店及旅馆等酒类消费场所作为主要客户群体之业务,不包括零售酒类予其他的酒类贩卖业者之业务。
根据日本《酒税法》,从事日本酒类零售业的经营者须于经营业务前,应就相关业务向零售场所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申请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日文为“酒類小売業免許”),且每处零售场所应分别申请(如持有2处或以上的零售场所),任何不具备或缺少经营许可的酒类零售业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共细分为以下4类:
- 一般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日文为“一般酒類小売業免許”):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酒类的零售,是最常见的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
- 函售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日文为“通信販売酒類小売業免許”):适用于以2个或以上都道府县的消费者为客户群体,将酒类的商品内容、销售价格等通过大众传媒、宣传单等方式宣传,后利用邮件、电话、互联网等通信手段完成零售交易之业务;
- 特殊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日文为“特殊酒類小売業免許”):针对酒类从业者及酒类消费者的特殊需求所签发的经营许可,例如针对自己雇佣的劳动者的零售;
- 期间限定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日文为“期限付酒類小売業免許”):适用于在博览会等临时贩卖点零售酒类之业务(本文以下内容概不包括此经营许可)。
根据酒税法第十条,为取得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除期间限定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之外,下同),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法人的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及法人清算人等、零售场所的负责人不得为下列人士(包括但不限于):
- 此前持有的酒类制造业经营许可、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或酒精事业法所涉及相关经营许可因违反条例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违反国税或地方税相关法令被处以罚款或通报处分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涉嫌未成年饮酒、违法风俗经营、暴力组织活动等被处以刑罚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违反刑法或者因暴力行为被处以刑罚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因违法被处以徒刑的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之人士;
- 被认定为不具备足够的酒类贩卖业相关经验及技术之人士;
- 使用不适当或不符合标准的场所用作申请的零售场所之人士;
-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之人士;
- 被认定为经营资金基础薄弱之人士(例如申请日前1年内被处以银行交易停止处分、或所经营公司最近一年度的营业损失超过资本金等金额的20%等);
- 在申请日前2年内被处以国税或地方税的滞纳处分之人士;
-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为上述之人士。
在申请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 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或公司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零售场所地址、业务类型、申请理由等);
- 零售场所用地图纸(如零售场所仅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仍提交该建筑物全图并标注零售场所位置);
- 零售场所配置图(须标明仓库部分及酒类陈列场所等);
- 业务简表(记有店铺、仓库等设施的面积、办公设备数量、雇佣人数等);
- 收支计划表(记有采购对象信息、零售对象信息、预计采购数及采购金额、预计零售数及零售金额等);
- 所需资金及筹措方法计划表(记有所需资金计算根据、财务状况、融资方案等);
- 酒类贩卖管理方法分配计划书(记有酒类贩卖管理者姓名、酒类贩卖管理研修会的参会日期、营业时间、是否设有自动贩卖机等);
-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申请人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符合要求诚信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法人清算人、零售场所负责人等的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符合要求诚信书;
-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申请人本人的履历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法人清算人等的履历书;
- 如申请人为日本居民个人,则提供住民票复印件;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及法人章程的复印件;
- 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签发的地方税纳税证明书;
- 如用于申请的店铺、仓库等为租赁房产,则提交其租赁合同(申请函售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无此要求);
-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最新的收支计算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最近1年度的财务报表(新成立法人无需提供);
- 用于申请的店铺、仓库等的土地登记事项证明书。
酒类零售业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如下:
-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应前往零售场所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就拟经营的酒类及零售场所相关问题咨询酒类指导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填写申请书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 将填写完成之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零售场所所在地所辖之税务署;
- 税务署根据申请提交日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审查顺序进行审查;
- 审查期间,税务署可能要求申请人前往税务署回答相关事宜,或税务署工作人员前往零售场所进行现场确认;
- 申请人将收到由税务署发出的登录许可税缴纳通知书(日文为“酒類販売業免許に伴う登録免許税の納付通知書”),申请人前往税务署或税务署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登录许可税;
- 审查结束,税务署在确认申请人已缴纳登录许可税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将收到税务署签发的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通知书(日文为“酒類販売業免許通知書”),审查未通过或签发数已满而停止审查的申请人也将收到不授予经营许可的书面通知;
- 收到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通知书的申请人可正式营业,国税厅将在经营许可签发日的次月末公开取得酒类贩卖业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信息。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酒类零售业者在经营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应就酒类的采购及零售相关事项(数量、价格、日期、交易对象信息等)记账,账簿应常备于零售场所且至少保存5年以上;
- 每年度应申报当年度的各交易酒类的品类、合计数目及年度末的库存;
- 经营者、零售场所等信息变更时,应尽快向税务署提交变更申报;
- 应委任至少1名符合法律条例的酒类贩卖管理者,且确保雇佣的酒类贩卖管理者定期参加酒类贩卖管理研修会(前后参会日期不得超3年);
- 如解雇现有酒类贩卖管理者或委任其他酒类贩卖管理者,应在解雇或委任之日起2周内向税务署申报;
- 应在每处批发场所的显眼处公开揭示雇佣的酒类贩卖管理者的姓名及酒类贩卖管理研修会的参会日期;
- 应在零售场所(店铺的酒类陈列场所、自动贩卖机、广告页面、网页等)标有“未满20岁人士禁止饮酒”字样的标识,且不得零售酒类予20岁未满人士;
- 确保交易的公正,禁止使用不公正手段垄断市场;
- 确保酒类包装容器的再利用。
根据日本《酒类业组合法》(日文为“酒類業組合法”),酒类零售业者在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前,须就每个零售场所委任至少1名酒类贩卖管理者(日文为“酒類販売管理者”),且拟委任期间不得低于6个月。酒类贩卖管理者指过去3年内参加过酒类贩卖管理研修会之人士,且不得为未成年人或拥有精神疾病之人士。酒类贩卖管理者须确保酒类零售业者遵守酒税法、酒类业组合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酒精健康障害对策基本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垄断禁止法、不当赠品及不当宣传防止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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