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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介绍

中国北京
《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介绍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2月8日印发并施行了《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一、  办理事项与条件

1、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申请,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
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名称变更;
(2)
证书有效期到期。

3、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注销或迁往京外地区的,需注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二、  办理流程

1、   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或注销证书,时限为2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
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
(3)
颁证与送达。申请人直接领取证书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证书。
 
2、   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更换证书手续的,当场制发新的确认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的当场即可完成。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2)
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  申报材料

1、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

(1)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境外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3)
境外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
(4)
境外母公司近1年内的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年报。
 
2、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或注销证书

(1)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或注销的申请书;
(2)
原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四、  日常监管

市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全覆盖核查,製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桉中。

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五、  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1、    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无故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资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    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

3、    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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