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2)
问: |
谁有资格被委任为核数师以进行法定审计(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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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公司条例》第393(1)条订明,只有执业单位方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依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执业单位」指:
然而,以下人士会丧失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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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根据《公司条例》,应该什麽时候及如何决定会计参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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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公司条例》第368(2)条,其初始会计参照期,于其成立日期开始,并于其初始会计参照日终结。 另外,根据《公司条例》369(5)及(6)条,初始会计参照日是由董事于公司成立时指明的日期,及必须设定在公司成立后的18个月内。如没有该指明日期,则预设为公司成立的周年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 公司的其后每个会计参照期均为12个月的期间,须紧接对上的会计参照期的终结后开始,但如该会计参照期被缩短或延长(如第371(3)条所指的董事决议所述者)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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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根据《公司条例》,经审计财务报表需于何时提交到年度成员(股东)大会上供成员阅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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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公司条例》第429及430条,公司的董事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召开周年成员(股东)大会并向公司提交财务报表。 此外,根据《公司条例》第610条,公司周年成员(股东)大会必须在以下期间举行: (a) 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 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 (b) 任何其他公司: 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 如果公司的会计参照期是公司的首个会计参照期,而该参照期超过12个月,则必须在以下期间内举行公司的周年成员(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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