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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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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中国香港

问题

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2)

答案
(I) 一般 (续)

问:
谁有资格被委任为核数师以进行法定审计(核数)?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393(1)条订明,只有执业单位方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依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执业单位」指:
  • 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 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或
  •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法团。

港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于以下网页中搜寻:https://www.hkicpa.org.hk/en/Membership/Find-a-CPA/Hong-Kong-CPA-Practice-Directory

然而,以下人士会丧失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的资格:

(a)  
该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僱员;
(b)
(a)段所述的人的合伙人或僱员;
(c)
符合以下说明的人士:

(i)
凭藉(a)或(b)段而丧失获委任为下述的企业的核数师的资格:该公司的附属企业或母企业,或该母企业的附属企业;或

(ii)
假若该企业是一间公司,便丧失获如此委任的资格。

问:
根据《公司条例》,应该什麽时候及如何决定会计参照期?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368(2)条,其初始会计参照期,于其成立日期开始,并于其初始会计参照日终结。

另外,根据《公司条例》369(5)及(6)条,初始会计参照日是由董事于公司成立时指明的日期,及必须设定在公司成立后的18个月内。如没有该指明日期,则预设为公司成立的周年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

公司的其后每个会计参照期均为12个月的期间,须紧接对上的会计参照期的终结后开始,但如该会计参照期被缩短或延长(如第371(3)条所指的董事决议所述者)则除外。

问:
根据《公司条例》,经审计财务报表需于何时提交到年度成员(股东)大会上供成员阅览?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429及430条,公司的董事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召开周年成员(股东)大会并向公司提交财务报表。

此外,根据《公司条例》第610条,公司周年成员(股东)大会必须在以下期间举行:
(a)       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
           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
(b)       任何其他公司:
           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

如果公司的会计参照期是公司的首个会计参照期,而该参照期超过12个月,则必须在以下期间内举行公司的周年成员(股东)大会:

(a)  
如该公司属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周年会员大会必须在以下期间举行(以下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i)
于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9个月内;或

(ii)  
于该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

(b)  
如该公司属任何其他公司,公司周年会员大会必须在以下期间举行 (以下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i)  
于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6个月内;或

(ii)  
于该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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