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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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写错可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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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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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有第9条第1项规定应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另行开立,该误写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于存根联上,如为电子发票,已列印之电子发票证明联应收回注明「作废」字样,并均应于当期之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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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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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当期购买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剩馀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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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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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对当期购买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剩馀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电磁纪录媒体申报及网际网路申报之营业人外,应依规定格式填具销燬清册,于每期申报销售额时,併同营业税申报书送交主管稽徵机关后,于申报当月24日前自行销燬。如自行销燬有困难者,应于每期申报销售额时,併同营业税申报书及销燬清册,缴回主管稽徵机关清点查收后销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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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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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取得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是否适用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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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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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票给奖办法在鼓励消费者购物索取统一发票以防止逃漏,营业人取得之统一发票不在该办法鼓励范围,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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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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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可否申请按月彙总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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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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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符合下列条件者,得检附申请书及列有买受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名册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就名册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按月彙总于当月月底开立统一发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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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积欠已确定之营业税及罚锾、营利事业所得税及罚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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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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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係委託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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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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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企业併购法办理合併,消灭公司移转货物及劳务与存续或新设公司是否须开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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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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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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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企业併购法办理合併,消灭公司移转货物及劳务与存续或新设公司,依同法第39条第1项第4款规定,既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消灭公司毋须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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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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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消灭公司之营业税累积留抵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施行细则第5条前段规定,应退还予合併后存续或新设之公司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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