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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28

答案
问: 台湾依规定收款时为开立发票时限者,收受支票如何开立?
答: 依规定以收款时为开立发票时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于票载日开立统一发票。

问:
台湾经营外销业务者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其销售额应如何计算及申报?
答:
一、 营业人外销货物、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二、 营业人直接外销货物予国外买受人者,应于报关当日按海关公布报关适用之汇率换算销售额;其未经报关而係委託邮局或依法核准设立从事国际间快递业务之营业人运送货物外销者,则应以邮局或快递业者所核发执据之日期及金额为准,其金额属外币者,则以当日往来银行买进外汇汇率换算销售额。至营业人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以收款日为准,并以当日往来银行买进外汇汇率换算销售额。

问:
台湾营业人开立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如何处理?
答:
一、 开立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尚未申报者,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时,应收回收执联;买受人为营业人时,应收回收执联及扣抵联,黏于原存根联上并注明「作废」。但买受人为营业人,且原统一发票载有买受人之名称及统一编号者,得以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代之。
二、 开立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已申报者,如买受人为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但以原统一发票载明买受人名称、统一编号者为限。
三、 开立统一发票销售额已申报者,如买受人为非营业人,除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外,并应取回原收执联或收执联无法收回,得以收执联影本替代。但双方订有合约,且原统一发票载明买受人名称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开立统一发票收执联。
四、 使用电子发票之营业人,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得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其应有存根档、收执档及存证档。

问:
台湾统一发票遗失,应如何办理?
答:
一、 遗失空白发票:应即日叙明原因及遗失之统一发票种类、字轨号码,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核销。
二、 遗失存根联:取得买受人盖章证明之原收执联影本代替。
三、 遗失扣抵联或收执联:取得原销售营业人盖章证明之存根联影本或以未遗失联之影本自行盖章证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联或收执联作为进项税额扣抵凭证或记帐凭证。

问:
台湾统一发票书写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
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有第9条第1项规定应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另行开立,该误写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于存根联上,如为电子发票,已列印之电子发票证明联应收回注明「作废」字样,并均应于当期之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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