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27
问: |
台湾营利事业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要不要开立发票? |
答: |
营利事业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所赠送之物品及免费换修之零件,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
问: |
台湾营业人取得之赔偿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 |
答: |
营业人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赔偿收入免开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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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统一发票专用章的内容如何? |
答: |
应刊明营业人名称、统一编号、地址及「统一发票专用章」字样,统一编号应使用标准5号黑体字之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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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课税别之货物,如何开立发票? |
答: |
同一买受人一次交易事项中包括不同课税别之货物或劳务时,应按应税、免税与零税率分别开立,并于统一发票明细表课税别栏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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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每笔销售额未满50元之交易如何开立统一发票? |
答: |
营业人每笔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计未满新台币50元之交易,除买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笔开立发票,但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时,按总金额汇开1张统一发票,注明「汇开」字样,并于当期统一发票明细表备考栏注明「按日汇开」。但营业人以因特网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使用收款机开立统一发票或使用收款机收据代替逐笔开立统一发票者,不适用汇开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