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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答案
2020年7月28日,税务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有一次成了热点。这次新颁布的公告有哪些需要注意呢?

问:
本次公告中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有何调整?
答: 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如,某应届毕业生 7月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公司在计算7月薪资应扣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为7个月乘以5,000元/月,即35,000元。

问:
本次公告中对于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方法有何调整?
答:
新公告中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如,某在校学生 7月在甲公司实习后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根据新政策,他的7月当期预扣预缴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500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0。

问:
如按照新规定计算学生的劳务工资预扣预缴额,他是否需要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答:
以上述在校学生为例,7月工资无需预缴税款,如本纳税年度内无再其他综合所得,则该年度该同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无需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问:
如符合本次公告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新的预扣预缴方法?
答:
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相关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并对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留存备查。

问:
本公告的具体实施时间为何?
答: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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