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问题
问: |
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
答: |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问: |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票开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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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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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如何开具发票?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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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人可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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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不同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答: |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