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问题
问: |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定在《真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问: |
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
答: |
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问: |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答: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
问: |
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
答: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
问: |
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有一笔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当期增值税时,第一步需要填写“开票信息/销售额“,请问该笔未开票收入应填写在哪里? |
答: |
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若当期出现未开票应税收入,填写“开票信息/销售额“信息时将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及未开票销售额”栏次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