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间的互转
问: |
截止目前,有几次“转小”的规定? |
答: |
第一次在政策上允许“转小”是由《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所规定,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且针对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第二次于2019年1月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政策的公告 》所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且针对所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第三次即于2020年4月23日所发布的第9号公告,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问: |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是指什么? |
答: |
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问: |
“转小”的条件是什么? |
答: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问: |
转小”的其他事宜如何规定? |
答: |
“转小”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问: |
“转小”的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
答: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