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处注册及维护指南(6)代表处聘用中国籍工作人员
代表处,又称常驻代表机构,无权直接聘用中国籍工作人员,只能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公司或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聘用。外事服务公司会直接与中国籍个人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向中国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薪金并按月缴存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外事服务公司会与代表处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根据该服务合同外事服务公司会将中国籍工作人员外派到代表处工作。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代表处的中国籍工作人员与代表处之间并无直接的雇佣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外事服务公司与中国籍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才是雇佣关系。
由于代表处不是其中国籍工作人员的雇主,因此,代表处不直接受中国劳动法的管辖。在实践中,代表处通常自认为系其中国籍工作人员的雇主,因而应依据中国劳动法处理与其中国籍工作人员的关系。然而,由于代表处的特殊地位,代表处无权或没有能力履行雇主的法定义务。例如,代表处不能直接为其中国籍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反,外事服务公司则可以为其提供前述服务。同时,外事服务公司还应直接负责解决与代表处中国籍工作人员的劳动争议。外事服务公司有权依据其与代表处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代表处支付其依法应向中国籍工作人员支付的款项。
外事服务公司与代表处签订的服务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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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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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使用和解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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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费用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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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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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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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