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试点取消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上限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宣布将在部分地区试点扩大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对外开放。试点地区须向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取得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
根据上述通告,以下地区将率先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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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覆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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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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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覆盖海南省全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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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覆盖深圳市全部行政区域)
试点地区将取消以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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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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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发网络(C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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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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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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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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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试点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其注册地及服务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仅限于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它增值电信业务的服务范围则可面向全国。
附注:
(1)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版)之规定,外商投资仅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
(2) 此处试点开放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均不在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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