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列报境外投资损失应附文件
依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投资损失应有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但被投资事业在国外且无实质营运活动者,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并应有台湾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之验证或证明;在大陆地区者,应有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之机构或团体之证明。
举例说明,台湾甲公司201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已实现投资损失台币7亿3仟9百万余元,经查甲公司100%转投资于开曼群岛注册之A公司,A公司100%转投资于萨摩亚群岛注册之B公司,B公司100%转投资设于大陆东莞之C公司,甲公司检附A、B公司单一股东决议减资弥补亏损之会议纪录,并经台湾地区公证之投资损失证明文件列报投资损失。
惟依前揭规定,A、B公司并无实质营运活动,仍应检附B公司转投资具实质营运之C公司营业亏损致A、B公司发生亏损之证明文件,因实质营运之C公司设于大陆地区,前揭证明文件并应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之机关或团体证明,因甲公司无法提示,故剔除该投资损失,补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吁请营利事业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