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是澳门政府对在澳门经营工商业活动而取得的利润征税的一种税项,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门地区取得工商业收益作为课征对象。所得補充稅的征收是以个人或企业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得之总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门之房屋取得之租金收益。
澳门承袭了葡萄牙的税务呈交系统,将公司划分为两大类别,俗称「A组」及「B 组」。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公司都会自动纳入「B 组」。「A 组」及「B 组」的分别详见下表:
A组
B组
纳税要求
(1) 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资本额超出澳门币100 万元、或过去三年平均利润达 澳门币100 万或以上
(3) 自愿选择作为A组之纳税人
(1) 任何个人企业主
(2) 有限公司资本额低于 澳门币100 万元
(3) 过去三年的平均利润低于澳门币 100 万元
A组与B组纳税人的最大分别是,A组纳税人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并且由会计师负责申报,而可课税收益将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核定。B组纳税人可以没有完整的会计制度,并不强制性规定聘请会计师申报,但可课税收益将由评税委员会估定。
根据澳门的所得补充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不多于澳门币30万元的情况下,税率由3%至9%,多于澳门币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2%。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澳门币32,000元以下免征所得补充税。
自2014年起,澳门政府把所得补充税的免税所得额提到澳门币60万元。因此,现时所得补充税分为两个税阶,应纳税收益(所得额)在澳门币60万元以下的免税,澳门币60万元以上部分的税率为12%。
年度应税所得额(澳门币/元)
税率
600,000 或 以下
0%
600,000 以上部分
12 %
所得补充税的收入计税基础是以个人或企业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得之总收入,不论其住所或总公司设在何处,但不包括在澳门之房屋取得的租金收益。 所得补充税应纳税所得税是总收入(包括营业所得、资本所得及利息所得等,详见下文)减去可抵扣开支、亏损及免税项目后之余额。
如果澳门公司有出售资本性资产(长期投资之资产)而取得资本所得或亏损,则所取得之资本所得应与其他所得汇总计算所得补充税;如有录得资本亏损,则该等资本亏损可以做税前抵扣。
澳门公司如有取得或应收之利息所得,该等利息所得也需要计征所得补充税。
于澳门注册成立之公司,无论从哪里取得股息所得,该等股息所得都需计征所得补充税,除非派发股息的利润已经在澳门缴纳了所得补充税。如果澳门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但支付该等股息的利润并非所得补充税的税后利润,则公司可能需要在派发股息时,就所派发的股息计征所得补充税。
属于下列情况可免征所得补充税:
(1)
互助团体运用其资金所得的收益;
(2)
经正式认可有法人资格之宗教团体及组织的收入;
(3)
按特殊制度纳税,以及在合同/规章中规定免除所得补充税的人员/实体;
(4)
纯粹从工作取得的个人总收益;
(5)
住所或实际领导机关设在外地之空运企业在本地区经营,从商业上使用航空器之业务及其补充业务所获之总收益,但仅以住所或实际领导机关设在澳门之相同性质之企业获相应之豁免,及该互惠已在航空运输协议内获承认,或已获行政长官在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承认者为限。
A组纳税人可以将其税务亏损向后结转,抵消将来的应税所得,为期三年,但B组纳税人则不得以亏损抵消将来的应税所得。税务亏损不得向前结转,也不得在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结转。
不论A组或B组纳税人,每年都需要向财政局递交收益申报书,申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情况。纳税人应于下列期限向财政局递交年度税项申报书:
(1)A组纳税人,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递交。
(2)B组纳税人,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内递交。
一般情况下,澳门财政局会将应纳所得补充税税款平分,让纳税人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于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则为十一月份。如果税款不超过三千元者,应于九月份一次缴纳。
没有据实申报所得补充税,或没有及时提交所得补充税申报表,或没有按时缴纳所得补充税,可能会被处罚澳门币100元至20,000元的罚金。另外,没有按时缴纳税款还可能会被征收指定百分比的利息。前述罚款或利息不得作为税前抵扣项目。
根据澳门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就2019年度所得补充税而言,除了把应税所得豁免额增加到澳门币60万元以外,纳税人还可以享有澳门币30万元的所得税补充税应纳税款的减免。
另外,属于“A组”的纳税人,若涉及用于创新科技研发首澳门币300万元的开支,可获扣减3倍可课税收益;其余用作同一目的但超过以上所指限额的开支,则获扣减该开支金额2倍的可课税收益,总扣减上限为澳门币1,500万元。
此外,在2020年度,在澳门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及央企债券的利息,以及因买卖债券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从葡语系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均豁免所得补充税,但以有关收益应已在当地完税为前提条件。
纳税人向在澳门或内地设立的公益团体和慈善机构,以及内地县级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现金和物品,全数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
1、
双重征税协定及安排
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而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大部份国家都有为避免双重征税而作出相关税务条款安排,澳门也不例外,但是澳门起步较迟。直至2020年6月30日为止,澳门已经与六个国际或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包括越南、佛得角共、莫桑比克、葡萄牙、香港及中国大陆。
2、
税务数据交换协定
税务数据交换协议是各国(地区)打击逃税的重要工具,该等协议令签署双方能有效地交换数据,以及加强签署方管理和执行本地税务法例的能力。直至2020年6月30日为止,澳门已经与超过十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税务数据交换协议,包括爱尔兰、阿根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根西岛、瑞典和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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