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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新契税法,其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

中国发布新契税法,其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

近期朋友圈热议的新契税法,实则在内容上与2019年3月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并无实质性变化,但其在措辞上更趋为严谨。

相较条例,新法中不同的表述易引起重大误读,即似与从前有较大变化而实际并无变化的有如下2条:

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019年修订)

1

无论条例还是新法,其税率从始至终并未有变化,而实际生活中的1%等等的低税率依然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基于目前是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因此审核和备案的主体也随之不同。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务税务总局备案。

2

1)有关第(四)点,财政部早于20131231日发布财税【20144号《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已明确;

2)有关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92日已发布国税函【20041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从1997年实施到现在,已经实施二十多年了,并非什么新的税率。实质上本次的发布最本质的区别,即是将以前由个各部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的条例变更为法律,更加的形式合法、内容规范和措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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