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关税外,以下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 增值税
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
1.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 关税
(五) 消费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纳税人在享受因新冠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免于缴纳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对于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捐赠的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对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扩大的慈善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如下:
1. 免税进口物资:
免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
2. 免税范围:
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物资并直接捐赠,以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免税进口物资范围的规定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3. 受赠人范围: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指定单位的名单将由省级民政部门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