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抵退税详解
中国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但该政策所对应的计算公式复杂且难以理解。而本文即就此进行拆解分析,以期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好的运用该公式,以帮助到实际的实务工作。
一、 退税的原理
即是就产品出口销售的部分,免征增值税,然后将该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如下图:
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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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内销-内进=100-80=20
应退增值税额=0-外进=0-40=-40
则,应纳增值税额=20-40=-20,即为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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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内销-内进=100-60=40
应退增值税额=0-外进=0-20=-20
则,应纳增值税额=40-20=20,即为应予缴纳的增值税额
而由于实务中(1)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及退税率不一致(2)可能包含部分的免税进口料件需予以剔除等因素,则最终有了如下的“免抵退”的计算方式。
二、 结合至免抵退,应如何计算
“免”: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先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简而言之,免,免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通过抵税来进行退税;退,抵不完部分,才涉及退还。
计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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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出口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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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剔除的结果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 剔除由于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与退税率之前的差额部分(这是基于在增值税整体链条上的综合考量,此点不在此文中赘述);
(2) 剔除当期免税购进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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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即是以当期进项税额抵顶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同时,需扣除,上述第2步剔所得出的结果,即“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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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仅当第3步的结果为负值时,即当涉及有未抵完的进项税额时,才会涉及退税。但同时需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即为当期应予退还的限额)进行比较,以最终确定可以退的税额。
因此,剔: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则公式变形为: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抵: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0时,才会涉及下述“退”的步骤,否则该大于零的值即为当期应纳税额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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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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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最终应退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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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抵”算出的结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即“退”算出的结果)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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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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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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