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业限制相关条例
在招聘过程中,HR通常会注意候选人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候选人在原用人单离职后是否被禁止从业于与原用人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其中也包含候选人自立门户,创建与原用人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变动时,HR也可能会给公司内部人员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等等与员工签署的协议中规定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与其所在的企业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中国或者在一家企业内,并非所有员工都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主要适用于以下这些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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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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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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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在相关行业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进行补偿,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生活质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诉获取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Q: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企业拒不支付相关约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敬业协议?
A: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后,是否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呢?
A: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的,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