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废弃物指因已不具备价值用于自身或贩卖予他人,导致不需要的物品,被分为“一般废弃物”及“产业废弃物”。
产业废弃物指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中,由《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之20种类的废弃物。即使是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仍应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及排出废弃物的企业的行业以判断该废弃物是否属于产业废弃物。产业废弃物具体如下:
限定条件
种类
全行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共12类。
燃料残渣、污泥、废油、污酸、污碱、废塑料类、橡胶残渣、金属残渣、玻璃/混凝土/陶瓷器残渣、矿渣、瓦砾类、粉煤灰。
特定行业企业所排出的废弃物,共7类。
纸屑
仅限建筑业、纸浆/纸张/纸类加工品制造业、报纸业、出版业、书本装订业、印刷品加工业、PCB的涂染业务。
木屑
仅限建筑业、木材/木制品(含家具)制造业、纸浆制造业、进口木材批发业及物品租赁业、用于货物流通的底板或PCB的涂染业务。
纤维屑
仅限建筑业、纤维工业、PCB的涂染业务。
动植物残物
仅限食品制造业、医药品制造业、香料制造业。
动物固体废物
仅限畜牧农业。
动物粪尿
仅限畜牧农业。
动物尸体
仅限畜牧农业。
为处理上述产业废弃物而处理的废弃物,且不属于上述19类。
混凝土固化物等
具备易燃易爆性、毒性、传染性等对人们生活造成危害的产业废弃物被法律定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特别注意。
但是,以下6类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物不受《废弃物处理法》约束:
- 气体物质;
- 放射性物质及因放射性导致污染的物质;
- 因疏浚港湾、河川等产生的土砂或相似物质;
- 实施渔业时缠绕在渔网上的水生动植物等,在该渔业活动现场或附近排出的废弃物;
- 土砂及专用于造地目的的土砂或相似物质;
- 具备货币价值的物质;
排出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下列流程妥善处理产业废弃物:
- 在产生产业废弃物时,排出企业应承担产业废弃物的处理责任;
- 在运出产业废弃物前,排出企业应根据“保管基准”做好产业废弃物的保存工作;
- 排出企业应根据收集搬运基准做好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工作,或者根据委托基准委托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业者;
- 排出企业根据处置基准做好处置(中间处理及填埋)、回收再利用工作,或者根据委托基准委托产业废弃物的处理业者。
企业在产出自身的产业废弃物起,至运出产业废弃物期间,为保护维持良好生活环境,负有妥善保管废弃物的法定义务。企业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应按照保管基准的要求实施工作。保管基准包括以下要求:
- 在保管地点周围设置有围栏、围墙等;
- 在保管地点中显眼处设置明确标出下列关于保管产业废弃物的必要事项的告示板(60cm*60cm以上):
(1) 说明此处为产业废弃物的保管地点的内容;
(2) 所保管的产业废弃物的种类;
(3) 保管地点管理者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4) 废弃物可堆积的最大高度、最大体积等;
- 确保保管地点内无鼠、蚊、蝇等有害生物;
- 确保废弃物不飞散、不流出、不往地下渗透、不发散恶臭气味等。
- 收集搬运基准
企业或收集搬运业者在进行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工作时,应遵守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基准。收集搬运基准主要包括以下义务:
(1) 生活环境保全义务:在收集、搬运过程中确保废弃物不飞散、不流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收集、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味、噪音、震动等对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 搬运车辆标识义务:车辆两侧标出“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车”字样、排出企业或收集搬运业者的姓名或名称,及收集搬运业者的许可号码(如适用)。
(3) 资料携带义务:驾驶搬运产业废弃物的车辆时,应携带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堆放废弃物的日期,堆放废弃物的场所名称、地点及联系方式,搬运目的地的场所名称、地点及联系方式,所搬运产业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收集搬运业者的许可证(副本)及产业废弃物管理票(如适用)。
- 处置基准(日文“処分基準”)
企业或处置业者在实施产业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时,应遵守产业废弃物的处置基准。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分为中间处理及焚烧两个阶段,分别对应的基准如下:
(1) 中间处理基准
(2) 焚烧基准
(i) 在实施产业废弃物的中间处理过程中确保废弃物不飞散、不流出;
(ii)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中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味、噪音、震动等对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i) 确保燃烧室的燃气温度达到800℃以上;
(ii) 安装可确保燃烧所需空气量的通风设施;
(iii) 确保可测定燃烧室内温度;
(iv) 安装维持燃烧室温度所需的助燃设施;
(v) 确保烟囱前端不外泄火焰、黑烟;
(vi) 确保焚烧飞灰、未燃烧物不从烟囱向外飞散。
排出企业不想自行处理产业废弃物时,可委托持有相应自治体许可的从业者,但必须遵守委托基准。
- 委托合同书
排出企业如委托从业者进行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及处置工作,应分别委托持有收集搬运业许可的从业者及持有处置业许可的从业者并分别与其签署委托合同书。如同一从业者同时持有上述2类许可,则排出企业可以与其签署1份包括收集搬运及处置工作的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至少保管5年,且应记载有下列必须事项:
(1) 所委托处理的产业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
(2) 委托合同书的有效期;
(3)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4) 受托人的业务范围;
(5) 关于所委托的产业废弃物的包装外形、性状、通常保存状况下的腐败挥发的处理方法等的委托人已知悉的信息;
(6) 委托合同的有限期内相关产业产业废弃物发生性状变化时的信息传达方法;
(7) 受托业务结束时受托人向委托人报告的相关事项;
(8) 合同解除后对未处理的产业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9) 搬运最终目的地的地址(如委托收集搬运工作);
(10) 堆积保管的相关事项(如委托收集搬运工作);
(11) 处置或循环再利用场所的地址、处置或循环再利用的方法、处置或循环再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如委托处置工作);
(12) 相关产业废弃物的最终处置场所的地址、最终处置方法、最终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如委托中间处理工作)。
- 产业废弃物管理票
排除企业将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或处置工作委托予第三方时,应交付产业废弃物管理票(又名运货单,日文“マニフェスト”)并随时确认及管理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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