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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中小微型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中国税务
中小微型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为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  “中小微企业”标准

1、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  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限制条件

1、
企业类型限制:仅限于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
时间限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固定资产类别限制:
①  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括建筑、房屋;
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能享受单位价值100%在当年一次性扣除的,仅限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电子设备。
4、
取得方式的限制:仅限于“新购进”,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

三、  “新购置”的相关规定

“新购置”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确认购进时点方面,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  留存备查资料
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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