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的相关问答(二)
问: |
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
答: |
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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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
答: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
问: |
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
答: |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
问: |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和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怎样确定计税依据? |
答: |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问: |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
答: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
问: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
答: |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