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限公司设立常见问题37
问: |
公司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合时,此行为会有罚则吗? |
答: |
公司登记地址可和实际办公地址不同,不会有罚则。 |
问: |
公司经理人及职称经理人如何区分?其职掌权限为何? |
答: |
经理人有二人以上时,其职称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法无强制之规定。又同法第31条规定,“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经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约规定授权范围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之权”。 |
问: |
被人冒用身分当人头股东,请问要如何处理? |
答: |
应循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若可确定系遭冒用登记者,依公司法第9条第4项规定公司之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经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撤销或废止其公司登记。 |
问: |
工作室可以办理商业登记吗? |
答: |
若是采独资或合伙经营,不设立公司,而以个人名义对外接洽业务,可以只申请商业登记,即所谓的“商号”或是“行号”。 |
问: |
公司和行号的最大差别? |
答: |
公司组织股东责任有限、股权移转便利、盈馀分配可规划、规模较大方便拓展业务,较具弹性。 行号组织股东责任无限、独资无法转让公司需办理注销、盈馀当年度必须分配无规划空间、规模较小,业务拓展较有阻碍等等,较无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