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限公司設立常見問題(37)
問: |
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合時,此行為會有罰則嗎? |
答: |
公司登記地址可和實際辦公地址不同,不會有罰則。 |
問: |
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人如何區分?其職掌權限為何? |
答: |
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問: |
被人冒用身分當人頭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 |
答: |
應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若可確定係遭冒用登記者,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 |
問: |
工作室可以辦理商業登記嗎? |
答: |
若是採獨資或合夥經營,不設立公司,而以個人名義對外接洽業務,可以只申請商業登記,即所謂的「商號」或是「行號」。 |
問: |
公司和行號的最大差別? |
答: |
公司組織股東責任有限、股權移轉便利、盈餘分配可規劃、規模較大方便拓展業務,較具彈性。 行號組織股東責任無限、獨資無法轉讓公司需辦理註銷、盈餘當年度必須分配無規劃空間、規模較小,業務拓展較有阻礙等等,較無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