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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7

答え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捐赠项目之规定如何?
答: 列举扣除额中,对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的法人组织或依其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透过中央主管机关设置的专户对指定特定运动员(该特定运动员与捐赠者并无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姻亲关系)的捐赠,及依法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的公益信托之财产,可以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

问:
台湾个人对大陆地区之捐赠,可否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
答:
个人对大陆地区的捐赠,应该要透过合于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不能直接对大陆地区捐赠。这些捐赠应该要经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依据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审核许可,没有经过许可或个人直接对大陆地区捐赠,不可以作为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 捐赠之规定如何?
答:
纳税义务人如果采用列举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额内列举扣除:
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0万元,且每一申报户每年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各该申报户当年度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20%,其金额并不得超过新台币20万元。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私立学校的捐赠之规定如何?
答:
个人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该法2017年12月18日修正条文施行前已设立的财团法人私立学校的捐款,金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全数列举扣除。须检附收据正本以供查核。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保险费之规定如何?
答:
可以申报列举扣除的保险费,是指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每人(以被保险人为计算依据)每年扣除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新台币24,000元。申报时要检附保险费收据正本或保险费缴纳证明书正本以凭认定,由机关或事业单位汇缴的保险费(由员工负担部分),应检附服务单位填发的证明。上面所说“直系亲属”是指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直系亲属,纳税义务人替没有受他扶养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保险费,不能申报扣除。
但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险费(含补充保险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并得不受金额之限制,全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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