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7
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
答: |
列舉扣除額中,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
問: |
台灣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答: |
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應該要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該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
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 捐贈之規定如何? |
答: |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 |
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私立學校的捐贈之規定如何? |
答: |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2017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
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
答: |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新台幣24,000元。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並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