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的常见问题
问: |
我应在什么时侯通知税务局? |
答: |
假若阁下认为自己需课缴薪俸税,利得税或物业税,但没有收到报税表,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税务局其应课税事项。 |
问: |
45号公告执行以后,企业不符合新规定,还能否继续享受原有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 |
薪俸税 – 倘若阁下的入息高于总免税额及准许扣除额 利得税 - 倘若阁下所经营的业务有应评税利润 物业税 - 倘若阁下从出租物业赚取收入 |
问: |
我应在通知函中包含哪些资料? |
答: |
阁下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日间联络电话号码必须在通知函内提及,并包括以下资料: 受薪人士 – 现任雇主的全名及其商业登记号码 业务经营人士 – 所经营业务的名称及其商业登记号码 物业业主 – 有关课税年度,差饷估价编号及物业地点 |
问: |
如没有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会招致什么罚则? |
答: |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解释而未能按规定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税务局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0(2)条作出起诉,可被判处罚款10,000港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 |
问: |
如我已停止经营业务或拥有其他入息来源,我还需要通知税务局吗? |
答: |
是的,阁下仍须在有关停止事宜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