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的常見問題
問: |
我應在什麼時侯通知稅務局? |
答: |
假若閣下認為自己需課繳薪俸稅﹑利得稅或物業稅,但沒有收到報稅表,便應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稅務局其應課稅事項。 |
問: |
如何確定我是否須課稅? |
答: |
薪俸稅 – 倘若閣下的入息高於總免稅額及准許扣除額 利得稅 - 倘若閣下所經營的業務有應評稅利潤 物業稅 - 倘若閣下從出租物業賺取收入 |
問: |
我應在通知函中包含哪些資料? |
答: |
閣下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通訊地址及日間聯絡電話號碼必須在通知函內提及,並包括以下資料: 受薪人士 – 現任僱主的全名及其商業登記號碼 業務經營人士 – 所經營業務的名稱及其商業登記號碼 物業業主 – 有關課稅年度﹑差餉估價編號及物業地點 |
問: |
如沒有就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會招致什麼罰則? |
答: |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按規定就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稅務局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作出起訴,可被判處罰款10,000港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 |
問: |
如我已停止經營業務或擁有其他入息來源,我還需要通知稅務局嗎? |
答: |
是的,閣下仍須在有關停止事宜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