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的问答
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
答: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问: |
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答: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
问: |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
答: |
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
问: |
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答: |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问: |
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
答: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 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