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的問答
問: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
答: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注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問: |
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
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
問: |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
答: |
是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
問: |
甲公司準備購買20張機票用於獎勵公司優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答: |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用於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於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問: |
公司因員工出差計畫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並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
答: |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 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 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範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