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就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常见问题
问: |
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
答: |
所谓自动交换资料是指将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的财务账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海外税务管辖区(简称「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会转交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亦只会涉及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
问: |
有那些资料会被交换? |
答: |
相关税务居民会被交换的资料包括: 其姓名,地址及其他可辨识该名人士的资料; 财务账户的参考编号; 财务机构的详细资料; 财务账户的结余或价值; 其利息,股息或由某些保险产品所产生的收入; 出售财务资产所得的收益。 |
问: |
谁人负责申报有关人士的财务账户资料? |
答: |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须每年收集有关人士所持有的财务账户资料和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等资料,香港税务局会把资料转交到有关人士所属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局,转交的前提是该税务管辖区是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
问: |
那类香港财务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
答: |
所涵盖的财务机构包括: 托管机构; 存款机构; 投资实体;及 指明保险公司。 |
问: |
我可否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自己的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 |
答: |
如果阁下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有关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