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对外投资合作的相关问答
问: |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
答: |
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北京市商务局或由北京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北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注册地可以不为北京市); 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北京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
问: |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有什么要求吗? |
答: |
首先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并且要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具体项目如下所示: 境外投资;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渔业合作。 |
问: |
有哪些资金支持方式? |
答: |
贷款贴息; 境外投资的直接补助; 对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补助; 外派劳务人员的直接补助; 资源回运运保费的直接补助; 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的直接补助; 外派中方人员安全保险费用补助; 企业建设支持北京市企业“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具体支持方式标准以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标准为准; 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为促进北京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促进活动,按组织开展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
问: |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限额是多少? |
答: |
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同一申报企业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问: |
申请贷款贴息需要哪些材料? |
答: |
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申报单位承诺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