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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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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职业灾害保险与劳保给付适用原则

答え
问: 被保险人同时具有劳工保险及职灾保险身分,申请职灾保险给付经核定非属职业灾害,是否须再另提出申请劳保相关给付?
答: 经保险人审查保险事故非属职业伤病所致,申请人得以书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申请劳保相关给付。

问: 被保险人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前已请领职灾年金给付,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后尚未超过5年请求权时效,可否主张改以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年金给付基准计算,发给给付金额?
答: 不可以。被保险人已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请领劳保给付,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后,仍适用劳工保险条例之规定。

问: 被保险人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前发生职灾事故,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后可否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规定申请职灾给付?
答: 被保险人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前发生职灾伤病、失能或死亡保险事故,尚未提出申请职灾给付,且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时尚未超过5年请求权时效者,可选择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规定申请职灾给付。

问: 职灾保险伤病给付的请领资格及给付基准各如何?
答:
  1. 请领资格:
    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门诊或住院治疗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2. 给付基准:
    职灾保险伤病给付为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发给至恢复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依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日投保薪资发给,超过60日部分则是依照平均日投保薪资之70%发给,合计最长以2年为限。

问: 请领失能给付后,是否仍可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答: 被保险人因伤病治疗终止,领取「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给付后,不能再请领伤病给付,但如被保险人领取失能给付后,尚在加保中者,其因该伤病仍须再治疗(住院或门诊诊疗),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资,得继续申请伤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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