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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臺灣職業災害保險與勞保給付適用原則

答案
問: 被保險人同時具有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身分,申請職災保險給付經核定非屬職業災害,是否須再另提出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答: 經保險人審查保險事故非屬職業傷病所致,申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問: 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已請領職災年金給付,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可否主張改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年金給付基準計算,發給給付金額?
答: 不可以。被保險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給付,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問: 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災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可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申請職災給付?
答: 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災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尚未提出申請職災給付,且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時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者,可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申請職災給付。

問: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基準各如何?
答: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2. 給付基準: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為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依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依照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問: 請領失能給付後,是否仍可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答: 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終止,領取「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給付後,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但如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尚在加保中者,其因該傷病仍須再治療(住院或門診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得繼續申請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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