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台湾  台湾职业灾害保险给付原则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职业灾害保险给付原则

答え
问: 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规定的职灾保险给付有哪几种?
答: 职灾保险给付的种类有医疗、伤病、失能、死亡及失踪等5种给付。

问: 劳工发生职灾事故,都可申请职灾保险给付吗?
答: 劳工于参加职灾保险期间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发生医疗、伤病、失能、死亡或失踪保险事故时,得依规定请领职灾保险给付。于保险效力停止之隔日起算一年内,得请领同一伤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医疗、伤病、失能或死亡给付。

问: 没有参加职灾保险也能请领职灾保险给付的情形为何?给付金额如何计算?
答:
  1. 属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6条强制纳保之劳工,其保险效力自到职当日生效,雇主即使未依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劳工发生保险事故仍得依规定申请相关职灾保险给付。但职业工会、渔会、职训单位、自愿加保者等,仍须参加职灾保险才得享有给付权益。
  2. 给付金额之计算方式与参加保险之被保险人相同,均是以发生保险事故之前6个月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但未依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期间之月投保薪资,由劳保局依照所附薪资资料对应投保薪资分级表认定,但以不高于事故发生时最近年度全体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对应之等级为限;如未提具薪资数据,则依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等级计算。

问: 职灾保险给付是否需与其他社会保险给付择一请领?
答:
  1. 被保险人发生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支出殡葬费之人同时符合请领职灾保险、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职业灾害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或国民年金保险之给付条件时,仅得择一请领。例如:被保险人发生职灾事故死亡,其受益人A请领职灾死亡给付,同时其受益人B亦为劳保被保险人,可请领劳保家属死亡给付,则职灾死亡给付之丧葬津贴应与劳保家属死亡给付择一请领。
  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不同保险事故,同时符合请领职灾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年金给付条件时,可同时并领,但职灾保险年金给付金额须减额调整。

问: 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时效多久?
答: 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