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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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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在台湾已领有其他津贴是否可以请领加给失业给付

答え
问: 受扶养眷属于同一期间已请领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失业劳工可否再申请该受扶养眷属之加给失业给付或职训津贴?
答: 不可以。

问: 受扶养眷属已参加农民健康保险,得否申请加给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答: 不可以。就业保险、劳工保险及农民健康保险均属职域保险,有实际从事工作者始得加保,如所申报之受扶养眷属既已加保于农民健康保险为被保险人,应得认定有实际从事工作,自不得办理眷属加给给付或津贴。

问: 夫妻两人均请领失业给付,育有一子为未成年且无工作收入,已由先生申请受扶养眷属加给给付,太太可否再申请加给?
答: 不可以,不得重复申请。

问: 被保险人有办理求职登记,惟未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认定,得否申请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答: 不可以。有关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请领要件为,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于失业给付请领期限届满前受雇工作,并依规定参加就业保险为被保险人满3个月以上者。据此,申请人既未完成失业认定,即不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自不得申请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问: 何谓「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答: 提早就业奖助津贴是鼓励被保险人提早就业,对于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于失业给付请领期限届满前受雇工作,并依规定参加就业保险满3个月以上者,所发给之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是依照被保险人尚未请领之失业给付金额50%,一次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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