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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在台灣已領有其他津貼是否可以請領加給失業給付

答案
問: 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勞工可否再申請該受扶養眷屬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
答: 不可以。

問: 受扶養眷屬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得否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答: 不可以。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均屬職域保險,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加保,如所申報之受扶養眷屬既已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定有實際從事工作,自不得辦理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

問: 夫妻兩人均請領失業給付,育有一子為未成年且無工作收入,已由先生申請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太太可否再申請加給?
答: 不可以,不得重復申請。

問: 被保險人有辦理求職登記,惟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得否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答: 不可以。有關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領要件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雇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滿3個月以上者。據此,申請人既未完成失業認定,即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自不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問: 何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答: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鼓勵被保險人提早就業,對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雇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所發給之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依照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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