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免)税的相关问答(一)
问: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企业同时符合增值税留底退税条件,请问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
答: |
按照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底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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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
答: |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
问: |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
答: |
按照政策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如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
问: |
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的外贸型出口企业,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
答: |
可以。按照规定,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
问: |
疫情时期出口的货物,当时受疫情影响没能及时申报出口退税,现在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吗? |
答: |
可以。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