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台湾  台湾伤病给付之请领规定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伤病给付之请领规定

答え
问:
被保险人发生伤病事故后即被退保可否请领伤病给付?
答: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所发生之伤病,于退保后1年内因该伤病无法工作,符合请领规定者,仍可享有请领伤病给付之权利。

问:
伤病给付为何规定已取得原有薪资者,不得请领?
答:
伤病给付的目的,系为保障被保险人因伤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资的生活安全。故实施社会保险的国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资为请领伤病给付的要件。

问:
伤病给付为何规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发给?
答:
  1. 减少轻伤(病)者的给付申请案件,使投保单位、医疗院所与劳工保险局间的行政作业简化。
  2. 3日的给付金额甚少,减除诊断书费后实得无几,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生活费用。
  3. 被保险人少领3日伤病给付金额虽少,但保险基金则积少成多,俾支付重伤、重病者的大量伤病给付。

问:
被裁减资遣被保险人于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可申请伤病给付?
答: 被裁减资遣续保之被保险人因无工作收入,自无因伤病致薪资短少之问题,故依照规定不给予伤病给付。

问:
请领失能给付后,是否仍可请领伤病给付?
答: 被保险人因伤病治疗终止,领取「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给付后,自不能再请领伤病给付,惟如被保险人领取失能给付后,「尚在加保中者」,其因该伤病仍须再治疗,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资,则得继续申请伤病给付。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