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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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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傷病給付之請領規定

答案
問:
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後即被退保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答: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於退保後1年內因該傷病無法工作,符合請領規定者,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問: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已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
答:
傷病給付的目的,系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傷病給付的要件。

問: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
答:
  1. 減少輕傷(病)者的給付申請案件,使投保單位、醫療院所與勞工保險局間的行政作業簡化。
  2. 3日的給付金額甚少,減除診斷書費後實得無幾,不影響被保險人的生活費用。
  3. 被保險人少領3日傷病給付金額雖少,但保險基金則積少成多,俾支付重傷、重病者的大量傷病給付。

問: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於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是否可申請傷病給付?
答: 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因無工作收入,自無因傷病致薪資短少之問題,故依照規定不給予傷病給付。

問:
請領失能給付後,是否仍可請領傷病給付?
答: 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終止,領取「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給付後,自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惟如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尚在加保中者」,其因該傷病仍須再治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則得繼續申請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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