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ご質問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问答(六)

答え
问:
企业收到名称的纠正决定后应当做什么?
答:
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问:
企业收到名称的纠正决定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什么后果?
答:
企业收到名称的纠正决定后,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问:
其他企业冒用本企业名称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问:
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
  1.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2. 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4. 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问:
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受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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