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相关问答(二)
问: |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
答: |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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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
答: |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 |
个人转让股权的合理费用是指什么? |
答: |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根据完税凭证、相关发票等确认本次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其中,完税凭证是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完税凭证;相关发票是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鉴证费、中介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的发票。 |
问: |
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
答: |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
问: |
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