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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個人股權轉讓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答: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
  1. 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 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 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
  4. 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 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 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問:
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
個人轉讓股權的合理費用是指什麽?
答: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根據完稅憑證、相關發票等確認本次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其中,完稅憑證是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完稅憑證;相關發票是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的鑒證費、中介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費用的發票。

問:
個人轉讓股權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如何把握?
答: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包括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問:
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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