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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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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赠与税之罚则

答え
问:
以受赠财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赠与税,可抵缴的金额如何计算?
答:
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时,纳税义务人得以受赠财产中依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免征赠与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赠与税时,是以公共设施保留地之价值占全部受赠财产总额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但赠与人系该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经嗣后历次继承移转者,纳税义务人申请如符合实物抵缴要件者得全数抵缴赠与税。另申请以课征目标物以外之财产抵缴赠与税者,其抵缴价值之计算,以申请日为准,并准用有关遗产或赠与财产之估价规定办理。

问:
如何申领赠与税证明书?
答: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缴清应纳税款、罚款和加征的滞纳金、利息后,就可以凭缴款书收据向国税局洽领赠与税缴清证明书。如果核定没有应纳税额时,发给赠与税免税证明书,对于有特殊原因必须于缴清税款前先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者,可向国税局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后,申领同意移转证明书。对于依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财产,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发给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问:
赠与财产凭什么证件才能办理产权登记?
答:
赠与财产须凭国税局发给的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才能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前述证明书核发之情况各有不同,请参阅4603题号内容。

问:
未依规定期限申报赠与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除补征税款外,还要按核定的应纳税额处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1万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罚,如果在没有经人检举及没有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查之前,自动提出补报的话,除了补征赠与税款外,还要就补缴的赠与税加计利息,一起征收,但不必受到罚款的处分。

问:
漏报或短报赠与财产,或未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之赠与合并申报,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纳税义务人已依规定申报赠与税,而有漏报、短报赠与财产情形时,除了补征税款外,还要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短漏报赠与税额在新台币1万元以下或短漏报赠与财产净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罚,如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时,除了补税以外还要处以所漏税额1倍至3倍的罚款,如果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查之前自动补报者,除补征税款外,可免处罚款,但是应就补征的税款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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