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之罰則
問: |
以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
答: |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免征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贈與人系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如符合實物抵繳要件者得全數抵繳贈與稅。另申請以課征目標物以外之財產抵繳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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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申領贈與稅證明書? |
答: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款和加征的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洽領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如果核定沒有應納稅額時,發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對於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對於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問: |
贈與財產憑什麽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
答: |
贈與財產須憑國稅局發給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述證明書核發之情況各有不同,請參閱4603題號內容。 |
問: |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會受到什麽處罰? |
答: |
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征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征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征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征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
問: |
漏報或短報贈與財產,或未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合並申報,會受到什麽處罰? |
答: |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補征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凈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款,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征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征稅款外,可免處罰款,但是應就補征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並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