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实务问答
问: |
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
答: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问: |
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问: |
2022年7月1日后印花税发生了哪些变化?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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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可以报销吗? |
答: |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 |
问: |
退回的进项税放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位置? |
答: |
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退回的经济实质,并据此判断其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其中,相关退回税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的,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7号),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