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赠与税之移转登记
问: |
配偶以及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移转,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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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办理遗产继承之分割登记,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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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申报缴清遗产税后,凭着稽征机关所核发的遗产税免税证明书或缴清证明书,继承人就税后遗产净额办理协议继承或分割登记时,每一个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虽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赠与行为,不需要课征赠与税。 但是,如果个别继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财产先行垫缴遗产税者,除应就遗产扣除该笔垫缴税款后再分割或未扣除其他继承人另行偿还外,应视同赠与课征赠与税。 |
问: |
债务保证人放弃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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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的规定,债务保证人代主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就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如果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新台币1,000万元的债务,并且言明不须偿还,那么就认定保证人无偿免除主债务人之债务新台币1,000万元,依法应课征赠与税。但主债务人宣告破产者,保证人之代偿行为不视为赠与。 |
问: |
土地因相互交换或共有土地办理分割,取回土地之价值与原持有土地价值有差额时,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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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办理土地交换或共有人办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换时或分割时公告现值计算土地价值,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现值计算的价值不等,其间产生的差额部分如无补偿约定时,就是属于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的情形,其差额便算是赠与,应课征赠与税,此时,以取得土地价值减少的人为赠与人,依法应申报赠与税。但经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虽各人依法院判决分割后所取得之土地价值,与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价值不相当,法院如认为其价格相当而未定当事人须以金钱互为补偿者,应免课征赠与税。 |
问: |
他益信托是否要课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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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明订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之他益信托,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课征赠与税,并以订定、变更信托契约之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信托利益财产价值之计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之2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