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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贈與稅之移轉登記

答案
問: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征贈與稅?
答:
  1. 於1995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2.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征贈與稅。

問: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征贈與稅?
答: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征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凈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需要課征贈與稅。 但是,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除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或未扣除其他繼承人另行償還外,應視同贈與課征贈與稅。

問:
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征贈與稅?
答:
依照民法的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就取得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如果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新臺幣1,000萬元的債務,並且言明不須償還,那麽就認定保證人無償免除主債務人之債務新臺幣1,000萬元,依法應課征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問:
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征贈與稅?
答: 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征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征贈與稅。

問:
他益信托是否要課贈與稅?
答: 信托契約明訂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托人者之他益信托,視為委托人將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征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托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托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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