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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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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中国北京关于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问题

答え
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每年首月或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前,都应填写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确认当期和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问:
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何时开始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

问:
在哪些情况下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比例是多少?
答:
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分摊当期企业所得税额的50%,  下设所有分支机构共同分摊余下的50%。

问:
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如有多个二级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答:
各分支机构共同分摊企业所得税额的50%,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并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问:
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总机构每个月(或季度)都要计算并向税务局申报吗?
答:
不需要,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问: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如何申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
答:
若下属的分支机构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每年首月或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在电子税务局里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问:
汇总纳税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做什么?
答: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需补缴或退库的总金额,仍然按照前述计算公式得出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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