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溢缴税款
问: |
继承人领取被继承人生前因劳工退休金所溢缴税款,应否课征遗产税? |
答: |
纳税义务人于增订所得税法第125条之1公布实施前,死亡其继承人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发还劳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缴税款作业要点」规定,领取被继承人生前溢缴之税款,非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之财产,不须依该法条之规定补征遗产税。
|
问: |
遗产中属新市镇特定区计划范围内之征收土地,是否应课征遗产税? |
答: |
|
问: |
如何申请稽征机关会同开启被继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
答: |
被继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租用保管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开启被继承人的保管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单位洽妥办理手续和日期,并在决定打开保管箱日期的前1个星期,准备被继承人的除户资料和继承人的现户户籍资料,并且以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派员会同点验、登记,如果没有经税务机关派员会同办理,依照规定不得开箱。 |
问: |
员工死亡时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领取之退休金,应否课征遗产税? |
答: |
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退休金,系雇主为劳工及劳工本身历年提缴之金额及孳息,属劳工个人所有,于劳工死亡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
问: |
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享有承购眷宅或辅助购宅款权益之原眷户死亡如何课征遗产税? |
答: |
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原眷户享有承购眷宅或辅助购宅款之权益,该权益性质属公法上之权利,并授予一定之人所能享有,原则上应不得作为继承或处分目标。因此,原眷户死亡时该权益非属其遗产范围,无须课征遗产税。 原眷户选择承购眷宅并与主管机关签订买卖契约书后,如于眷宅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死亡,其所遗请求移转眷宅登记之权利,仍应课征遗产税;如原眷户系选择领取辅助购宅款并于领取后死亡,则应就其所遗辅助购宅款金额课征遗产税。 |